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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研究会

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4-08-26 访问次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项目保护单位及社会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结合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活动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桥梁和钮带,是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科学管理、发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研究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的建立,繁荣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活动,继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为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南通市文广新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研究会业务范围:

1、扩大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队伍建设。通过对保护工作者进行指导与培训,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2、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活动。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学术活动和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3、深度挖掘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特色活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类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演出、展览、评奖活动。

4、普及传播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基础知识。通过介绍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及其经验,以培训的方式向市民传播非遗知识。

5、加强与各市县保护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和业务合作,进一步发挥研究会的作用,扩大研究会的活动领域。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全市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是当然的单位会员。项目保护单位热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和研究工作,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本研究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成员。单位成员可派单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个人会员:

凡致力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研究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1、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成绩,并从事研究者;

3、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并积极支持、组织研究会活动的有关同志和社会知名人士。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或应用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研究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研究员登记表;

2、经研究会讨论通过;

3、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对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5、有优先获取本会刊物或其它有关书籍、资料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承担和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任务;

3、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种理论研究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在理论研究、艺术创作、民间艺术搜集整理、艺术表演、文化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晋级或授予相应职称。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被开除公职者,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研究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保护者以及项目保护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会;

2、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3、听取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4、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5、制定、修订本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处理研究会年度重大事务;

7、总结研究会工作,制定研究会工作计划;

8、增加或免除理事会理事;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副会长按各自分工协助会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受会长委托负责研究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与各副秘书长分工合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拟订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秘书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本会实际和学术研究需要,按条块结合原则,组建专业性或行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组,在秘书长统一协调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会委员会在会长、分工副会长领导下,结合社会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活动,评定优秀研究成果,并向上级部门推荐或在会刊上发表。学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交流论文。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指导学会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研究会正常开支,其来源是:

1、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

2、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助;

3、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委托单位提供的费用;

4、社会捐赠;

5、有关部门按规定拨给的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委托挂靠单位由指定的会员兼管,按规定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公布一次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在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民博园西区非遗工坊11号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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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承办: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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